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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旅游业的鼓励政策
时间: 2008-08-12 | 文章来源: 南宁市委宣传部

1、旅游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原属于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

2、对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3、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的企业(限投资于旅游景区、景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方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内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办旅游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配套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7、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盈利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8、创新旅游开发投入机制,采取TOT(移交--运营--移交)等多种融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旅游开发;允许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9、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邕再投资,其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0、允许旅游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允许重点特色旅游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外国优惠贷款的比例,对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和高级宾馆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

11、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股票上市、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融资。在有利于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

12、鼓励外商在南宁市依照有关规定投资旅游业。

13、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对南宁市的旅游业进行投资。

14、南宁市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偿还能力,从一般要求国外优惠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提高到最高可达70%,但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对外商投资南宁市旅游业基础设施的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16、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旅游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17、市外、境外优强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邕开展旅游经营,凡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我方企业可以不控股。

18、 对投资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宾馆项目的,由市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市发改、规划、建设、市政、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项目联审制,对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实行联审联办。建设、消防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设立绿色通道,力口快办结。项目竣工后,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同时进行。

19、对新建五星级饭店,建设期内市、县(区)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以外,属市、县(区)行政事业性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50%由市、县(区)财政补贴给企业。

20、鼓励开发和生产旅游商品。对在自治区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工艺品评比活动中获优秀奖的生产企业,同级财政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3万元。

21、对当年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4A、3A级旅游景区或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每年评出的发展最快速的两个旅游A级景区,各给予27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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