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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税局多举措扎实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
时间: 2009-02-27 | 文章来源: 南宁新闻网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王煜霞 通讯员黄长富)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及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南宁市“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的总体部署,南宁市地税局结合地税部门实际情况,采取“三项机制十八条措施”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

据了解,南宁市地税局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的三项机制分别是:一建立政策服务工作机制,运用税收政策扶持企业发展。二建立企业联系工作机制,把握企业发展态势帮扶企业发展。三建立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创造良好税收环境服务企业发展。这三项机制均以纳税人为根本,以最新、最具人性化的税收政策为方针,以服务企业为宗旨,切实掌握重点企业、行业特别是“项目建设年”重点项目、百亿元企业的发展动态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提出方案解决实际问题,为扩大招商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政务环境。

除此之外,南宁市地税局还制定了十八项具体的措施为“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开展保驾护航。这些措施周详实用,如措施二,营业税的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1000元调整至3000元。措施三,降低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税收: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措施四,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南宁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措施六,人房产租赁、交易税收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按税种分别征收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将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2%下调为1%。措施七,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从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南宁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将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分别从原来的1.5%、2%、1.6%下调为1%;将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2%下调为1.4%,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南宁市个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措施八,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进行优惠政策扶持: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稳定和扩大再就业工作开展。

据了解,为保证“三项机制十八条措施”落实到位,南宁市地税局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的组织和监督工作机制,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问责。

【新闻链接】南宁市地税局“十八条措施”详细内容

十八项措施:一是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税收政策,全力支持经济区的发展。

二是认真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促进个体工商业发展和扩大就业。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1000元调整至3000元。

三是认真落实降低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拉动经济快速发展。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南宁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五是加大中小企业所得税扶持力度。

六是改进个人房产租赁、交易税收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按税种分别征收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将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2%下调为1%,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七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从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南宁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将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分别从原来的1.5%、2%、1.6%下调为1%;将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2%下调为1.4%,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南宁市个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八是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进行优惠政策扶持。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稳定和扩大再就业工作开展。

九是强化对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税收优惠政策送达到位。及时全面公开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审批办理环节及流程,多渠道接受纳税人监督。对向税务机关提出送达新出台重大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送达到位。

十是强化对减免税审批事项的限时办理,确保减免税审批事项限时审批完毕。属于南宁市地税局审批权限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属城(开)区局审批权限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各城(开)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的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属于自治区地税局审批权限的,按照区地税局规定的时限办理。

十一是强化审批事项的环节透明,确保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可进行全程查询。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直接到“首问服务窗”对审批事项的办理进度和流转环节进行查询。

十二是建立领导定点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全面开展“行千里路,访百家企业”活动,通过深入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纳税人的双向沟通、互动、交流,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及活动开展效果。将重点税源企业分解到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特别是对百亿元企业及重点税源企业中涉及“项目建设年”的100个重点建设项目、151个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的企业,要建立领导定点联系制度,明确每个企业的责任领导,切实掌握企业发展动态以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十三是建立企业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项目建设年”100个重点建设项目、151个重点前期工作项目以及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百亿元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及项目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提供分析报告和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十四是建立纳税人需求调查制度。定期通过向纳税人发放需求调查表等方式,掌握纳税人的需要,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十五是对招商引资项目开展“全程政策辅导”和“全程导办”前置服务。对重点招商、承接产业转移等项目主动送达政策、解读政策,协调解决纳税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按照“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的原则,专人全程对招商引资项目全程导办税务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是开设两个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第一、开设“重点项目建设绿色通道“。把“项目建设年”百个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前期项目全面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对一主管县(区)地税局局长和专人负责制,采取提前介入、跟踪指导、全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遇到的特殊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特事特办,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第二、开设“促进就业绿色通道”。对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切实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

十七是优化办税服务厅服务功能。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实现办税服务厅“五统一、二提高”(即统一服务窗口、统一窗口职责、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推行“阳光操作、全程服务”制度。通过预约服务、弹性服务(延长服务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各项规范有效的服务,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八是构建电子税务服务互动平台开展服务工作。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和纳税服务短信平台三位一体的ETS多元化电子税务服务体系,构建“电子税务互动平台”,快捷准确地解决纳税人诉求,快速发布税收政策,进行纳税提醒,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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