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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14岁以下孩童放烟花需成人陪护
时间: 2013-11-28 | 文章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元旦、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哪些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哪些区域应该限制燃放?昨日,南宁市法制办公开征求《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据悉,《征求意见稿》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规定。

蒲庙仙葫是否限燃听听您的意见

近年来,快环以内的区域都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不过,随着城市建成区域的扩大,这样的划定已不适合新的城市需求。为此,《征求意见稿》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进行了新的划定,并制定了两套方案,听取大家的意见。

其中,方案一规定由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岭、玉洞、良庆南、蒲庙等出入口组成的环道(以下简称高速环道)以内,除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方案二则将邕宁区蒲庙镇、青秀区仙葫片区也列入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限制燃放区内,仅在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农历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三个时段内,准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烟花爆竹产品。

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4岁以下孩童放烟花需成人陪护

对如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规定,明确燃放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在空旷平坦、无障碍的户外场地燃放;除产品有特别说明外,一般不要手持烟花爆竹燃放,点燃烟花爆竹后要返回到安全位置观看;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国家保护动植物等投射、抛掷;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或从建筑物、屋顶、阳台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无监护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监护人拒不改正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权可以拍卖

在烟花爆竹销售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限制燃放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定点销售,不得流动兜售。零售网点应当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取得。

销售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批发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或个人不得存放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烟花爆竹制品,否则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或被处分

公安、安监、质监、交通运输、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监管工作中各有其责。

上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及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等其中一种情形,将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张艳华)

新闻链接

13个场所和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6.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7.军事设施保护区。

8.城市广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公共场所。

9.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10.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11.在建工地。

12.十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50米范围内。

13.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参与时间和方式

各有关单位、个人可以在12月5日前通过书信或电子邮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

1.书信方式:寄至南宁市嘉宾路1号(邮编:530028)

2.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xzfg55346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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